康文、陆春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14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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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1415号之一案件名称
康文、陆春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康文;陆春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1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文,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被执行人:陆春凤,女,1964年2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本院受理的康文申请执行陆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春凤已履行了义务款55000元,案件受理费4175元,现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5执14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郭思璐代理书记员 龙 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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