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美、胡某顺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2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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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2810号案件名称
杨某美、胡某顺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某美;胡某顺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281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美,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胡某顺,男,199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少美与胡明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黔0524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明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共计8093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少美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胡明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胡明顺立即履行本院(2021)黔0524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明顺至今未履行。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胡明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本院已依法限额冻结被执行人胡明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三、本院依法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胡明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依法到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胡明顺的工商登记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五、本院依法到安顺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胡明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胡明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少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天勇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刘献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 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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