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凤君、新疆信友普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兵10执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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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10执16号案件名称
姚凤君、新疆信友普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姚凤君;新疆信友普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上合豫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10执16号申请执行人:姚凤君,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新疆信友普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7,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站中枢南路2号火车头大厦二楼A-3号至A-6号。法定代表人:张成香,经理。被执行人:新疆上合豫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MA77612N2N,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工业物流园区光明路以北公共服务中心四楼。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凤君与被执行人新疆信友普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上合豫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额5554539.74元,未执行到位5554539.7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凤君与被执行人新疆信友普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上合豫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兵10执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军审判员 徐 雷审判员 聂真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艳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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