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玉炳、罗燚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4执恢3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恢321号案件名称
伍玉炳、罗燚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伍玉炳;罗燚潇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24执恢321号伍玉炳、罗燚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玉炳与被执行人罗燚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9)湘1224民初27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罗燚潇赔偿损失3849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83元及执行费477元,共计3935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35000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余下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太军、牟长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942号 下一篇 叶剑剑、彭晓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412执1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