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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永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321民初3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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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43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永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永斌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321民初3437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街道八本街与富厚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张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文顶,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熊永斌,男,1973年1月27日生,汉族,娄星区人,居民,住娄底市娄星区。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峰农商银行)与被告熊永斌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峰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戴文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永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双峰农商银行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熊永斌偿还原告透支福祥贷记公务卡借款本金36570.9元和利息及违约金;2、由被告熊永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熊永斌未予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9年1月14日,被告熊永斌向原告双峰农商银行所辖的洪山殿支行申请福祥贷记公务卡业务,申请编号为9023115395,申请信用额度为50000元。在“持卡人声明”一栏填写“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福祥贷记公务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福祥贷记公务卡领用合约第四条明确:对于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享受免息政策。福祥贷记公务卡业务收费表明确:透支利息按月利率15%计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最低5元;提取现金转账和境外ATM取款手续费的手续费标准。原告双峰农商银行经过审核后,向被告熊永斌发放了一张卡号为62×××06的福祥贷记公务卡。该卡的额度被核定为50000元。被告熊永斌领取该卡后,多次进行消费。至2020年5月10日,被告熊永斌共透支公务卡本金36570.9元,应支付利息2646.04元、违约金1420.38元。2021年9月8日,原告双峰农商银行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判决的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原告双峰农商银行所辖的洪山殿支行与被告熊永斌达成的福祥贷记公务卡业务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熊永斌透支消费后未及时归还透支款项,应承担偿还透支款项、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责任。原告双峰农商银行要求被告熊永斌偿还透支的本金、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永斌偿还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的本金36570.9元和至2020年5月10日止的利息2646.04元及违约金1420.38元,并按双方的约定方式另行偿付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以上款项,限被告熊永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将款项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和森路支行设立的案款账户60×××90,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被告熊永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平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谭灵芝书 记 员 肖卓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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