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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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1012号案件名称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1012号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空港商务园**5-1,2-501。法定代表人:李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合,天津七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希西,天津七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亚冉,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洪山路**/div>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仁杰,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岩,女,公司员工。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广播组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慧人民陪审员 邢会元人民陪审员 高景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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