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培莉、李鹏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3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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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3889号案件名称
陈培莉、李鹏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陈培莉;李鹏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3889号原告陈培莉,女,汉族,1992年7月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李**伟,男,汉族,1987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原告陈培莉诉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陈培莉以证据未准备充分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培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培莉撤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计795元,由原告陈培莉负担。审 判 员 陈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肖景丽书 记 员 鲁智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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