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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2民初18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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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2民初181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杨某;董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2民初1810号之一原告:杨某,女,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被告:董某,男,195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原告杨某与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1.5元,减半收取计143.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孟雁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梓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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