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广合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681执2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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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81执2173号案件名称
烟台广合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烟台广合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681执2173号被执行人:烟台广合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钦宇,任董事长。本院于2021年02月22日以(2021)鲁0681执保104号保全裁定对烟台广合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烟台广合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广合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世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绍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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