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岳红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3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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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3247号案件名称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岳红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岳红梅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3247号申请执行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被执行人:岳红梅,女,1977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30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3874.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从中支付其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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