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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嵩县经济投资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57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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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572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嵩县经济投资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嵩县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嵩县第一高级中学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57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612。法定代表人:孔繁星。被执行人:嵩县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县城白云大道北段财政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广智。被执行人:河南省嵩县第一高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县城白云大道北。法定代表人:王明刚。关于申请执行人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嵩县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嵩县第一高级中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特268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嵩县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嵩县第一高级中学偿还申请执行人租金、留购价款及逾期未付款违约金等应付款项合计7909482.84元、自2021年2月24日起截至2021年3月22日的逾期未付款位于如今暂计为14573.99元,并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嵩县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嵩县第一高级中学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嵩县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嵩县第一高级中学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现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6日起至至2022年4月5日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64713.53元,向申请人发放执行款297693.53元,结转执行费67020元;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嵩县经济投资有限公司(91410325760245481F)名下坐落于嵩县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办公楼1号楼-1层01号房、101号房、1号楼201号房、2号楼101号房,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7924056.83元,执行过程中受偿297693.53元。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津0116民初33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董 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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