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嵩县经济投资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57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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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5723号之一案件名称
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嵩县经济投资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嵩县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嵩县第一高级中学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57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612。法定代表人:孔繁星。被执行人:嵩县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县城白云大道北段财政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广智。被执行人:河南省嵩县第一高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县城白云大道北。法定代表人:王明刚。关于申请执行人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嵩县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嵩县第一高级中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特268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嵩县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嵩县第一高级中学偿还申请执行人租金、留购价款及逾期未付款违约金等应付款项合计7909482.84元、自2021年2月24日起截至2021年3月22日的逾期未付款位于如今暂计为14573.99元,并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嵩县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嵩县第一高级中学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嵩县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嵩县第一高级中学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现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6日起至至2022年4月5日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64713.53元,向申请人发放执行款297693.53元,结转执行费67020元;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嵩县经济投资有限公司(91410325760245481F)名下坐落于嵩县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办公楼1号楼-1层01号房、101号房、1号楼201号房、2号楼101号房,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7924056.83元,执行过程中受偿297693.53元。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津0116民初33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董 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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