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明胜租赁有限公司、南昌华晨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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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401号案件名称
南昌市明胜租赁有限公司、南昌华晨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南昌市明胜租赁有限公司;南昌华晨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彭万;李珍;彭华;郭中琴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01号申请人:南昌市明胜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大塘乡政府大楼一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98375387N。法定代表人:徐水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南昌华晨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观洲农民公寓17栋一单元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081482653Y。法定代表人:李珍。被申请人:彭万,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申请人:李珍,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申请人:彭华,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郭中琴,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南昌市明胜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华晨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彭万、李珍、彭华、郭中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市明胜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华晨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彭万、李珍、彭华、郭中琴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349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明胜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华晨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彭万、李珍、彭华、郭中琴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01号申请人:南昌市明胜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大塘乡政府大楼一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98375387N。法定代表人:徐水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南昌华晨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观洲农民公寓17栋一单元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081482653Y。法定代表人:李珍。被申请人:彭万,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申请人:李珍,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申请人:彭华,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郭中琴,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南昌市明胜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华晨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彭万、李珍、彭华、郭中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市明胜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华晨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彭万、李珍、彭华、郭中琴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349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明胜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华晨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彭万、李珍、彭华、郭中琴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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