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某某、邓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588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5885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邓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邓某;邓某某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5885号原告:王某某,女,1951年2月13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斌荣,贵州瀛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邓某,男,1995年5月1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被告:邓某某,男,1961年1月29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邓某、邓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1年9月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林 茂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曹发艳书 记 员  凡文波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