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邓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5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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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5885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邓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邓某;邓某某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5885号原告:王某某,女,1951年2月13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斌荣,贵州瀛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邓某,男,1995年5月1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被告:邓某某,男,1961年1月29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邓某、邓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1年9月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林 茂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曹发艳书 记 员 凡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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