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焦亭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81执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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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执2016号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焦亭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胶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焦亭喜;刘翠霞;焦亭启;周月香;姚君宇;辛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81执201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于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169653955C。负责人:邹晓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臧发红,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焦亭喜,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刘翠霞,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焦亭启,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周月香,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姚君宇,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辛新,女,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与被执行人焦亭喜、刘翠霞、焦亭启、周月香、姚君宇、辛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鲁0281民初75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鲁0281执2016号,执行标的为283620.2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限期报告财产令,2021年3月30日启动第一次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2021年4月16日启动第二次总对总查控并发起人行查控,网络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通过上述查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焦亭喜、刘翠霞、焦亭启、周月香、姚君宇、辛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及调查内容均无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不需要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任吉梅审判员 盛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怀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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