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成东、李国强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民终3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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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民终3164号案件名称
裘成东、李国强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裘成东;李国强;高官荣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民终3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裘成东,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强,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乐,四川达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官荣,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根,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铄,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裘成东、李国强因与被上诉人高官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3民初6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商事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本案所涉合同系在柬埔寨订立,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也是柬埔寨,故本案应当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一审法院没有涉外案件管辖权,其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3民初64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柳雪松 审判员彭丽莉 审判员王**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俞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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