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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惠芬、江苏巴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执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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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执235号
  • 案件名称

    吴惠芬、江苏巴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吴惠芬;江苏巴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吴惠芬,女,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被执行人:江苏巴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法定代表人:崔锡林。本院受理的吴惠芬与江苏巴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州市高港区,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吴惠芬与江苏巴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沪贸仲裁字第1213号]由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明霞审判员  赵 旭审判员  万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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