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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龙、李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282民初8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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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民初8659号
  • 案件名称

    张小龙、李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溪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小龙;李珍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282民初8659号 原告:张小龙,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泾川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李珍,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 原告张小龙与被告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并对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小龙以被告李珍未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并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4700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4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珍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李珍因需向原告张小龙借款。2019年6月5日、6月7日、6月14日、6月24日、7月8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分别转账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6000元,同年7月20日、8月17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分别转账1000元、5000元。上述借款合计52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陆续归还借款合计7300元,尚余44700元未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支付宝聊天截图、微信账单详情、微信聊天截图各1组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显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47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损失本院参照2021年8月5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小龙借款447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4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计459元,财产保全费467元,合计926元,由被告李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孙姗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徐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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