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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蚌埠国购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他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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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他86号
  •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蚌埠国购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其他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蚌埠国购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他86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699号金融中心大厦B座2-9层。负责人:张缨,该分行行长。被告:蚌埠国购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4971号。法定代表人:钱良海,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安徽安永清算破产管理人事务所和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蚌埠国购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裁定受理蚌埠国购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整申请,因本案系蚌埠国购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衍生的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为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妥善处理当事人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且已经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许家才审 判 员 朱怀甫审 判 员 秦 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梅 莹书 记 员 杨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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