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03执84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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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603执842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辉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03执842号之二被执行人:张辉,女,1990年3月28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张辉的罚金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9)桂0603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张辉应交罚金30万元。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报告无财产,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通过到相关部门查询土地、房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等,对被执行人张辉名下银行存款账户进行额度冻结,查询到被执行人张辉名下有银行存款1185.89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另查询到被执行人张辉在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设有保险账户【保单编号:P200000010201260】,本院已依法冻结,但被执行人并非投保人,无法扣划;再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会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五、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共执行到位201185.89元,尚余罚金98814.11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沈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梁恒镇书 记 员 李健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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