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双正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8民初4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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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8民初4325号案件名称
郑州双正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郑州双正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8民初4325号原告:郑州双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C03号。法定代表人:赵双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法定代表人:袁斯浪。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双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双正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双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7.50元,由原告郑州双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立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柏鹤(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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