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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茂、永昌业诚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恢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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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恢197号
  • 案件名称

    王兆茂、永昌业诚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兆茂;永昌业诚工贸有限公司;俞天海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王兆茂,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民勤县农民,住该社。被执行人:永昌业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银河路。法定代表人:俞天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俞天海,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业诚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永昌县。申请执行人王兆茂与被执行人永昌业诚工贸有限公司、俞天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的(2018)甘0321民初356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8年11月1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兆茂于2021年7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茂与被执行人永昌业诚工贸有限公司、俞天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永昌业诚工贸有限公司在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务费55888.60元,其中案件款54100.60元、执行费550元、诉讼费1238元,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甘0321民初35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明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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