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知、冯宇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5民初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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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5民初2357号案件名称
李知、冯宇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行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知;冯宇涛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民初2357号原告:李知,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行唐县。被告:冯宇涛,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行唐县。原告李知与被告冯宇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李知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知负担。审判员 高永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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