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宪良、马海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32执恢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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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32执恢235号案件名称
聂宪良、马海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梁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聂宪良;马海林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32执恢235号申请执行人:聂宪良,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马海林,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宪良与被执行人马海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832执恢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侠审判员 马慧颖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春灿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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