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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出行网路(成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易出行(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2民终5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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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终5425号
  • 案件名称

    易出行网路(成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易出行(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易出行网路(成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易出行(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终5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出行网路(成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龙潭路3号4栋1楼1号。法定代表人:关丛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出行(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裕阳花园3-3-302。法定代表人:张丽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璐,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易出行网路(成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出行(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2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易出行网路(成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提交新证据,致使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2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易出行网路(成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917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兰 岚审判员 包 颖审判员 王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宇尘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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