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士辉、湖南玉德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1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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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1586号案件名称
文士辉、湖南玉德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文士辉;湖南玉德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1586号原告:文士辉,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被告:湖南玉德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8号和馨佳园4栋401房。法定代表人:伍岚瑛。原告文士辉诉被告湖南玉德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文士辉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士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士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文士辉负担。审判员 孙满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和 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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