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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士辉、湖南玉德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1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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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1586号
  • 案件名称

    文士辉、湖南玉德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文士辉;湖南玉德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1586号原告:文士辉,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被告:湖南玉德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8号和馨佳园4栋401房。法定代表人:伍岚瑛。原告文士辉诉被告湖南玉德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文士辉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士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士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文士辉负担。审判员  孙满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和 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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