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王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樊爱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津02民特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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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特304号案件名称
天津王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樊爱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天津王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樊爱静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特304号申请人:天津王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兴淀公路旁(津围公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广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樊爱静,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天津王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樊爱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天津王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天津王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王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天津王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狄建庆审 判 员 赵丽芳审 判 员 付彦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晓筱书 记 员 路 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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