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江、卢平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2021)赣0302执23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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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302执2373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江、卢平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审理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萍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朱江;卢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302执23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江,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被执行人卢平,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关于朱江申请执行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0302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 涛审 判 员 祝光杜审 判 员 尹天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紫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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