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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江、卢平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2021)赣0302执23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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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302执237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朱江、卢平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萍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朱江;卢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302执23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江,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被执行人卢平,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关于朱江申请执行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0302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 涛审 判 员  祝光杜审 判 员  尹天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紫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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