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熠城、深圳市托普思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5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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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5264号案件名称
杨熠城、深圳市托普思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熠城;深圳市托普思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5264号 原告:杨熠城,男,1995年8月30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深圳市托普思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力嘉路108号B栋701b。 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杨熠城与被告深圳市托普思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杨熠城于2021年9月1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熠城撤诉。 审判员李超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管仕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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