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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素云等高志成、毛建云、尤丽霞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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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321号
  • 案件名称

    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素云等高志成、毛建云、尤丽霞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素云;高志成;毛建云;尤丽霞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执行人:毛素云,女,1975年10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执行人:高志成,男,1975年8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执行人:毛建云,男,1980年4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执行人:尤丽霞,女,1985年2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本院在执行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素云、高志成、毛建云、尤丽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定的应支付贷款299378.87元,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毛素云、高志成、毛建云、尤丽霞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2执3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那提别克  阿美审判员    毛肯  哈布德力审判员    杰克森  阿迪力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轩玉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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