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魏占林、刘军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内0624民初163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24民初1636号
  • 案件名称

    魏占林、刘军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魏占林;刘军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内0624民初1636号原告:魏占林,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候峰,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军,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原告魏占林与被告刘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某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占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候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占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运费6164.2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8日,被告刘军雇佣原告的蒙K×××××和陕K×××××货车拉煤泥,双方约定每吨85元,原告的蒙K×××××货车给被告拉了35.48吨,陕K×××××货车拉了37.04吨,合计运费6164.2元,有过磅单为据。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诿不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被告刘军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魏占林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及质证、认证情况如下:证据一、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我们从乌兰哈达煤矿拉煤泥到棋盘井西口拉煤泥,运费85元/吨,收货人是刘军,刘军带我们过磅去了卸货场地,说统一卸完货一两天给付款。证据二,《王彩云微信朋友圈发出的信息》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接到信息后从乌兰哈达煤矿到棋盘井西出口给被告装运了两车煤泥,于4月28日送到棋盘井,运费是85元/吨,现金装车费用160元/车,卸车没有费用。证据三,《过磅单》原件2支,证明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给被告刘军拉运煤泥两车,蒙K×××××净重35.48吨,陕K×××××净重37.04吨。证据四,《微信截图》复印件2页,证明原告给被告拉运过煤泥,有被告和案外人呼海燕微信聊天的事实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且原告的两辆蒙K×××××和陕K×××××都在信息内容之中,证明给付运费的人就是本案被告刘军。证据五,《微信截图》复印件1页,证明在2021年4月27日中午,姓郭的(负责装货的人)给原告发的收货人的名字、电话号码138××××8107,微信名是军哥,以及发送了一个收货位置。被告对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以上五组证据均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以上五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拉运煤泥的事实,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刘军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7日,被告刘军通过货运信息部雇佣原告所有的蒙K×××××和陕K×××××货车在准格尔旗乌兰哈达煤矿装运煤泥各一车,于28日运到棋盘井西出口,卸货时过磅单显示蒙K×××××货车煤泥净重为35.48吨,陕K×××××货车煤泥净重为37.04吨,双方约定每吨85元,货到付款,合计运费6164.2元,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魏占林与被告刘军之间形成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且有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过磅单、微信截图及开某笔录在案佐证,被告刘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风险,被告刘军作为收货人在承运人即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后,有义务向原告支付运费。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运输费6164.2元,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九条、第八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军欠原告魏占林煤泥运输费616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刘军负担。本案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小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白 冬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