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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锋刚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恢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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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恢418号
  • 案件名称

    杨锋刚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杨锋刚;张得新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恢418号申请执行人杨锋刚,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龚俊峰,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得新,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杨锋刚与张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德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锋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8)京0111执1144号,该案于2018年6月19日终结执行。2020年8月杨锋刚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京0111执恢670号,该案于2020年11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3月29日杨锋刚再次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及利息13,162,452.00(未包括2021年3月3日后的利息),要求评估拍卖张立茹的房产。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余额不足;继续查封张立茹名下位房山区良乡地区XXX(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房字第XXXX号)的房屋,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3日起至2024年8月2日止;对被执行人张得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执行中,张得新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京0111执异17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张得新的异议申请。张得新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京02执复19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张得新的复议申请。后张得新向本院扫黑除恶办公室进行线索举报,目前案件正在核查中。已查封房产不宜处置,待上述情形消失后再行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3,162,452.00(未包括2021年3月3日后的利息)。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查封财产亦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会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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