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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6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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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6189号
  • 案件名称

    刘某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李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618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某,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满族,住址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51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47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人民币1496.14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51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何保杰审判员  李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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