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开维医疗有限公司、灌云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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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216号案件名称
湖南开维医疗有限公司、灌云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湖南开维医疗有限公司;灌云县中医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216号原告:湖南开维医疗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三里桥路合丰小区3栋一楼。法定代表人:匡奇光。委托代理人:钟卫锋,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灌云县中医院,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伊山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辉。原告湖南开维医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灌云县中医院(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开维医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湖南开维医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飞 轮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伍 敏 菁书 记 员 伍敏菁(兼)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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