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水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陆能年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3民初6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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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民初6342号案件名称
六安市水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陆能年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舒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六安市水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陆能年;丁召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3民初6342号原告:六安市水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腾逸水岸名城15幢10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2175224N。法定代表人:贺亚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林,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梅,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能年,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丁召梅,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六安市水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能年、丁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六安市水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水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水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六安市水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梅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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