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与吴金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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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794号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与吴金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吴金波案件缘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79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联通公司四楼。 负责人:张宏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骏,男,汉族,1963年7月31日出生,住四平市铁东区。系原告单位职工。 被告:吴金波,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双辽市。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与被告吴金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宇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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