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益阳市赫山区美大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龚胜权产品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148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1487号
  • 案件名称

    益阳市赫山区美大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龚胜权产品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益阳市赫山区美大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龚胜权
  • 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1487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美大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青年路343号。法定代表人:奚经宝,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龚胜权,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美大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胜权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湘0903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龚胜权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美大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美大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龚胜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龚胜权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持有数额,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龚胜权名下无车辆。本院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龚胜权的其他财产收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对将执行人龚胜权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上述情况和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美大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龚胜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27025元,尚有722383.3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龚胜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美大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乾坤审 判 员  李 杏审 判 员  旷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