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林、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35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555号案件名称
刘彦林、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彦林;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3555号刘彦林、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彦林与被执行人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5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2021)陕0881民初54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彦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标的4300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刘彦林偿还了欠款4356元。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人已全部执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5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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