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双台沟村民委员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8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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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8166号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双台沟村民委员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双台沟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8166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河路65A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0641312G。法定代表人:殷顺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芥华,辽宁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双台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双台沟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02115708709640。法定代表人:金明。本院在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双台沟村民委员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宏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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