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郭锁柱、张美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695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6954号
  • 案件名称

    郭锁柱、张美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郭锁柱;张美丽;冯春雨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6954号原告郭锁柱,男,汉族,1957年11月19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张美丽,女,汉族,1977年2月3日生,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冯春雨,男,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系被告张美丽配偶。原告郭锁柱与被告张美丽、冯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锁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庆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笑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