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业典、靖西高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81执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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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81执662号案件名称
卢业典、靖西高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卢业典;靖西高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81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卢业典,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靖西市。被执行人:靖西高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凤凰路排屯小区12号。法定代表人:郭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业典与被执行人靖西高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81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靖西高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业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5898元,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643元,申请执行费738元。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靖西高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靖西高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本院四查两查,被执行人靖西高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公积金、股权、保险理财信息、银行账户等登记信息。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55898元及案件受理费643元、申请执行费738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 斌审判员 叶凯明审判员 农定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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