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国荣、张海兵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保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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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保465号案件名称
钟国荣、张海兵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钟国荣;张海兵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保465号申请人:钟国荣,男,195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双峰县。被申请人:张海兵,男,1970年9月7日生,汉族,住双峰县。关于申请人钟国荣与被申请人张海兵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352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张海兵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民初3529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荣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妙书 记 员 黄如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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