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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霞、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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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恢1539号
  • 案件名称

    何霞、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何霞;宁乡市卫生健康局;杨铁军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82执恢1539号宁乡市卫生健康局、何霞、杨铁军:申请执行人宁乡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何霞、杨铁军的(2013)宁非诉审字第008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应征收社会抚养费30708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已于2021年9月6日作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宁乡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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