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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2019)沪03破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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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沪03破15号
  • 案件名称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破产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苏州天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倪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3破15号申请人:上海倪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8月23日,上海倪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可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当前,倪可公司可供清偿的资产总额为945,519元(本文币种均为人民币),负债总额为1,491,195元,倪可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倪可公司亦未提出重整、和解的请求,故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倪可公司破产。本院认为,倪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申请宣告倪可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宣告上海倪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郭大梁审 判 员 刘 琳审 判 员 姚 磊法官助理 张蒙蒙书 记 员 张蒙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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