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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建国、潘茂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29执1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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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29执1289号
  • 案件名称

    彭建国、潘茂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彭建国;潘茂杰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29执1289号申请执行人:彭建国,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潘茂杰,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29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潘茂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人工资7000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潘茂杰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1年7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潘茂杰的银行存款帐户及网络银行帐户,冻结期限一年,但无余额可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潘茂杰有可执行财产。经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潘茂杰住所地法院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不宜处置的情形消失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可洪审判员  且国治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瑞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29执1289号申请执行人:彭建国,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潘茂杰,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29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潘茂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人工资7000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潘茂杰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1年7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潘茂杰的银行存款帐户及网络银行帐户,冻结期限一年,但无余额可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潘茂杰有可执行财产。经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潘茂杰住所地法院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不宜处置的情形消失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可洪审判员  且国治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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