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建国、潘茂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29执1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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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29执1289号案件名称
彭建国、潘茂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彭建国;潘茂杰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29执1289号申请执行人:彭建国,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潘茂杰,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29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潘茂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人工资7000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潘茂杰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1年7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潘茂杰的银行存款帐户及网络银行帐户,冻结期限一年,但无余额可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潘茂杰有可执行财产。经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潘茂杰住所地法院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不宜处置的情形消失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可洪审判员 且国治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瑞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29执1289号申请执行人:彭建国,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潘茂杰,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29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潘茂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人工资7000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潘茂杰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1年7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潘茂杰的银行存款帐户及网络银行帐户,冻结期限一年,但无余额可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潘茂杰有可执行财产。经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潘茂杰住所地法院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不宜处置的情形消失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可洪审判员 且国治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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