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6执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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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6执955号案件名称
陈永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夹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永新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6执955号被执行人:陈永新,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生前住湖南省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夹江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追缴陈永新罚金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追缴陈永新罚金一万元,已扣押的冠字号码为S6F7826587的67张假币、冠字号码为C8B3831780D的1张假币、冠字号码为S6F7856289的1张假币予以没收并销毁。经调查,已扣押的冠字号码为S6F7826587的67张假币、冠字号码为C8B3831780D的1张假币、冠字号码为S6F7856289的1张假币已于2013年5月2日被中国人民银行夹江县支行予以没收,;经查询,被执行人陈永新死亡,于2016年9月20日注销户籍,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永新有遗产可供执行,亦无发现有义务承担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126执9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占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玉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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