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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周永强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5执4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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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5执429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周永强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周永强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5执42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办世纪彩虹城9栋103-104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16QN7Y。负责人:常晓维,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永强,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与被周永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到位金额200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5执42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屹立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李 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兴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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