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金凤与张洁、卢梅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7执5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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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执5235号案件名称
廖金凤与张洁、卢梅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廖金凤;张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7执5235号申请执行人:廖金凤,女,197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马俊青,上海之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洁,女,1978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廖金凤诉被告张洁、卢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0)沪0117民初152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张洁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利息25,362元(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暂算至2021年6月30日)。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法院诉讼文书护送队向被执行人张洁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护送队以“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退回。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做了公告送达。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但均余额不足。本次冻结期限一年。对上述存款的冻结,待期满前第30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届时,由本院办理续冻手续。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张洁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贤审 判 员 崔 宁审 判 员 孙文华法官助理 何 骏书 记 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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