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乃国诈骗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3刑更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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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刑更522号案件名称
宋乃国诈骗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宋乃国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刑更522号罪犯宋乃国,男,194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瓦房店市。2004年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了(2018)辽0281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宋乃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了(2018)辽02刑终55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刑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1年9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宋乃国于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证人钮某、尤某1证言、书证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故罪犯宋乃国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乃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常 莉审判员 杨 向 东审判员 王 金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睿桐(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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