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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耐红、杨玉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7执恢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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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7执恢72号
  • 案件名称

    贺耐红、杨玉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贺耐红;杨玉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7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贺耐红,男,汉族,1971年9月4日生,住宜阳县。被执行人:杨玉娥,女,汉族,1967年7月21日生,住宜阳县。本院在执行贺耐红与杨玉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327民初8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杨玉娥于2016年11月20日前给付原告27万元;其他双方均无异议。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被告杨玉娥承担,被告于2016年11月20日前给付原告。因杨玉娥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贺耐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杨玉娥有银行存款合计73701.31元,本院已扣划73701.31元,扣缴执行申请费3390元后余55311.3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杨玉娥名下无车辆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杨玉娥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杨玉娥名下无公积金信息。5、查明被执行人杨玉娥名下无保险信息。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我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玉娥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被执行人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63763.69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玉娥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贺耐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仝洪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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