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马拉吐尔德汗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83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836号
  • 案件名称

    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马拉吐尔德汗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马拉吐尔德汗
  • 案件缘由

    特殊程序;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836号申请人: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万风津,系公司总行长。    被申请人:朱马拉吐尔德汗,女,1959年11月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申请人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马拉吐尔德汗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朱马拉吐尔德汗在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元。    期限为一年。(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尔江胡拉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